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具有不断扩张的天性,稍有不慎便容易翻越法律许可的边界,侵犯到人民的权利。因此,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有限政府的提出及释义
有限政府理论最早渊源于西方的政治文明,19世纪以前,西方思想家侧重从政治思想的角度来看待政府权力问题。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平衡,可以说,是对“有限政府”的最早表述。近代西方思想家卢梭、孟德斯鸠、洛克、杰弗逊、潘恩、哈耶克、布坎南等人,则进一步提出了限制和制约政府权力的主张。卢梭认为,“政府仅仅是主权者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潘恩也认为对于政府我们不能给予更多的权力,提出了“管得最少的政府便是最好的政府”的主张。斯宾诺莎更是反对无限政府,认为“虽然政府的权限很大,可是永远不会大至掌握此权的人的每个愿望都实现的地步”。在这些思潮和思想的推动下,有限政府从理论逐渐走向实践。
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全能政府相对立,一般是从政府权力、职能和规模角度来定位或划分的。首先,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在权力、职能、规模上存在明显区别,集中表现在是否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上。构建有限政府,必须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从适度均衡和建设性互动关系的意义上界定和把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法治国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政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市场和社会的制约。人民通过宪法对国家制度进行安排,设计分权与制衡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约束,防止政府的过度集权与专断,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机制与方式,实现社会对政治活动的参与和监督。由于政府权力具有的强制性、垄断性和不可替代性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制止和限制政府违法,比制止其他犯罪更为重要。
其次,有限政府并不仅指最小限度国家。最小限度强调的是国家规模,而有限政府注重的是国家的权力结构。最小限度国家认为管得最少的国家是最好的国家,而有限政府所主张的是以严格的法律制度来限制政府权力,并确保设立政府的宗旨是保障个人权利。有限政府观念并不妨碍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强势出现,甚至还可大有作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有限政府定义为权力、职能、规模受到法律明确规制和社会监督的有限且有效的国家公共权力组织。